1)中毒性腹泻,毒物聚集于肠腔尚未排尽;
2)急性呼吸抑制,通气不足;
3)遇有血液病或血管损伤出现凝血异常时,以及须作穿刺的局部有炎症时,不得作硬膜外或蛛网膜下隙给药,戒断时由此给药也并不能使症状改善或减轻。
本品的不良反应多种多样:
1)瞳孔缩到针尖大小时,可出现视觉模糊或复视;
2)便秘:有局部胃肠道因素,也有中枢性因素;
3)抗利尿作用以吗啡为明显,兼有输尿管痉挛时,可出现少尿、尿频、尿急、排尿困难。
4)体位改变血压下降时,常有晕眩感、步态不稳、以及疲乏感;
5)中枢神经活动处于抑制状态时,临床表现可有嗜睡、梦幻、头痛眩晕等,继而觉口干、食欲不振、饮食乏味以及恶心呕吐等不适,后者更多见于急症和第一次给药时。
1)对诊断的干扰:
(1)可能促使脑脊液压升高;
(2)吗啡能促使胆道括约肌收缩,使胆管系统的内压上升;可使血浆淀粉酶和脂肪酶均升高;
(3)停药至少24小时后才能作血清碱性磷酸酶、丙氨酸氨基转移酶、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、胆红素、乳酸脱氢酶等测定,以免假阳性出现。
2)下列情况应慎用:
(1)哮喘急性发作、慢性尤其是病理性呼吸功能不全;
(2)心律失常、心动过缓;
(3)惊厥或有惊厥史的患者;
(4)精神失常有自杀意图时;
(5)脑外伤颅内压高或颅内病变,可使呼吸抑制或颅内压升高更严重,给药后瞳孔缩小,对光反射不明,可因而延误确诊;
(6)肝肾功能不全,颅内压增高慎用。
(7)甲状腺功能低下;
(8)小儿、老年和恶病质等患者;
(9)对吗啡有耐受性的人,使用本品能减弱吗啡的镇痛作用,并可促使成瘾者产生戒断症状。
3)给药过程中应监测呼吸和循环等有关指标,其中以呼吸最为重要,硬膜外或蛛网膜下腔给药后,尤其是吗啡,呼吸的随访监测至少12小时左右,以便及早发现呼吸抑制。
4)本品连续长期使用可出现依赖性。有2例连续用药1年以上,也出现成瘾现象,切不可滥用。
1)吩噻嗪类中枢性抑制药以及三环类抗抑郁药等与本类药同时并用,呼吸抑制和(或)低血压可更明显,便秘也增加,依赖性更容易产生,用量应彼此配合互减。
2)高血压治疗用药不论是作用于神经节的如胍乙啶或美加明,利尿药如氢氧嗪等,或其他药物如金则烷胺、溴隐亭,左旋多巴、利多卡因、亚硝酸盐、普鲁卡因酰胺、奎尼丁等,与本类药同用时,有发生体位性低血压的危险,给药后立即随访监测。
3)与M胆碱药尤其是阿托品并用时,不仅便秘严重,而且可有麻痹性肠梗阻和尿潴留的危险。
4)静注硫酸镁后的中枢性抑制,尤其是呼吸抑制和低血压,会因同时使用阿片类药而加剧。
5)阿片类镇痛药,通过引起胃肠道蠕动徐缓,括约肌痉挛,可使甲氧氯普胺(胃复安)应有的效应不明。
6)应先停用单胺氧化酶抑制药(如呋喃酮、丙卡巴肼等)14-21天后,才可应用本类药,尤其是哌替啶、芬太尼等;而且应先试用小量(1/4常用量),以免发生难以预料的、严重的、足以致死的循环虚脱,后者的先驱症状一般为;激动(狂燥)、多汗、僵直、血压很高或很低、呼吸抑制严重、昏迷、惊厥或(和)高热。
癌性疼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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