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)本品在烧伤面、肉芽组织和表皮剥脱的创面很易吸收,因此,应避免长期大面积使用,以免吸收中毒,尤其是当患者肾功减退或与肾毒性或耳毒性药物合用时。
2)使用不宜超过1周,如未见好转,应咨询医师。
3)避免接触眼睛和其他黏膜(如口、鼻等)。
4)用药部位如有烧灼感、瘙痒、红肿等情况应停药,并将局部药物洗净,必要时向医师咨询。
5)对本品过敏者禁用,过敏体质者慎用。
6)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。
7)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。
8)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。
9)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,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。